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科室(中心)、各所(分局)、稽查局根据职能 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 程序、时限、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措施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办事服务指南,公开承诺 的内容,以备服务对象索取。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公开投诉电话,有条件的要设立具体受理投诉的 机构,自觉接受监督。对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以保障承诺 事项的有效落实。 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