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各科室(中心)、各所(分局)、稽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单位(科室)办理的制度。该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予以办理或答复;如不能立即办理或答复的,要明确告知,做好解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或上级机关请示,明确后及时给予办理或答复。
第三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单位(科室)岗位职责范围而非本人经办的事项,应引荐到经办人处或按AB岗制度执行。
第四条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的,应将服务对象引荐到相关单位(科室)或告知分管的单位(科室)及联系电话。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不明确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科室)时,要想办法帮助服务对象找到承办单位(科室),并及时告知。
第六条 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说明,并尽可能为其提供方便。 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