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大厅值班长制是指各所(分局)在征收期派税务干部在征收大厅值班,接受纳税咨询、提供纳税服务的制度。
第二条 大厅值班长应在纳税窗口外指定位置值班,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大厅值班长应展示税务干部良好精神风貌,并佩证上岗。
第四条 大厅值班长要热情接待咨询或办事的纳税人,做到文明、礼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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