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收受纳税(工作)管户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纳税(工作)管户购买房屋等物品;不准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纳税(工作)管户出售房屋等物品。
2、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加各类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3、不准参加由公款或纳税(工作)管户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旅游。
4、不准将个人车辆挂靠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准无偿占用纳税(工作)管户的钱物;不准长期借用、借开纳税(工作)管户的车辆;不准向纳税(工作)管户购买未经公开拍买的二手车;不准到纳税(工作)管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准收受纳税(工作)管户提供的干股。
5、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以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利益或虽实际出资但获取利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不准在工作时间炒股。
6、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推销商品(包括保险)、安排工作等提供优惠条件。
7、不准借干部调动、交流之际搞迎来送往,用公款到营业性场所吃喝玩乐。
8、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政府明令取缔的各种宗教活动;不准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
9、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借机敛财。
10、不准由纳税(工作)管户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投资;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财物。 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