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财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一般干部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流轮岗
1、方式
交流轮岗分单位内部岗位交流和跨单位交流轮岗两种形式。
2、范围、对象
在同一科室(中心)、所(分局)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岗位进行轮岗交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原则上跨单位进行轮岗交流。交流人员的年龄一般掌握在男五十五周岁(含)以下,女五十周岁(含)以下。
经组织考察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跨单位进行轮岗交流。
3、程序及方法
(1)由各科室、各所(分局)、稽查局对照人员的基本条件提出年度干部交流轮岗方案,单位内部岗位交流的,由单位自行安排,交流方案报局人监科备案;跨单位交流轮岗的,由单位提出交流轮岗对象的意见,报局人监科。
(2)局人监科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一般干部跨单位交流轮岗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了解,并根据全系统人员编制和设置情况,提出本年度干部跨单位轮岗计划。年度轮岗人员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实有干部人数15%以内。
(3)局党组根据考察、平衡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最后确定本轮跨单位交流轮岗的对象。
二、待岗制度
1、实施待岗对象
本系统在编干部、职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待岗对象:
(1)工作不负责任,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作风懒散,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违反规定,旷工1 天(含)以上、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7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15天不上班的;
(2)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超过规定报到日期10天不到岗或到新的工作岗位后闹情绪,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经教育无大的改进的;
(3)连续三年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排名列末位的;
(4)一年内不遵守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违反“四条禁令”并被查实的情况两次(含)以上的,以及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被查实的;
(5)因工作失职,渎职等个人原因受到责任追究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为政不廉,犯有经济问题等错误,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6)在执法和工作中,服务意识差,不遵守财税职业道德,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被查实的;
(7)其它。
2、实施待岗的步骤
(1)对于待岗人员,应先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慈溪市财税局待岗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局人监科;
(2)局人监科根据单位申报意见,结合办法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3、实施待岗人员的处理意见
(1)对局确定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
(2)待岗期间由局、所(分局)二级集中安排学习、培训,不另行安排主要工作;
(3)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5%的津贴、补贴;
(4)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考试或民主测评合格,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局人监科,局人监科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局党组同意后,重新安排工作;
(5)待岗期间或待岗期满后其表现经考核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局审批予以延长待岗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延期后仍无多大改进的,则建议上级部门予以分流或予以辞退。
三、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原一般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此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字号:【大】【中】【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