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财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队伍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慈溪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若干意见》(慈委组[2007]9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局近年来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数配备和任期规定
我局中层干部职数按市有关规定配备。中层干部职务任职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中层干部人选,原则上在公务员中选拔产生。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的,也可在事业人员中产生,但事前须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聘任后备案。
(一)基本条件
l、思想政治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观念和大局观念强,廉洁自律。
2、事业心强,工作勤奋积极,实绩比较明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认可度。
3、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胜任中层干部职务所需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二)资格条件
1、初聘中层正职(或享受正职待遇)的,一般应在财税系统工作五年以上,且任副职两年以上;初聘中层副职(或享受副职待遇)的,一般应在财税系统工作三年以上。
2、初聘中层正职(或享受正职待遇)的,年龄一般应在四十四周岁(含)以下;初聘中层副职(或享受副职待遇)的,年龄一般应在四十二周岁(含)以下;续聘中层正职或副职的,年龄一般控制在五十周岁(含)以下。
3、初聘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4、德才表现较好,近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其中优秀等次至少一次。
5、参加系统内中层岗位竞争上岗的人员,另附其他条件。
6、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按照慈委组[2007]9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拔方式
(一)直接选拔
中层干部聘期内个别调整(含内部提拔和交流轮岗),经党组研究决定,可以采用直接提拔的方式进行:
1、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个别特殊需要的岗位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局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组织考察。人监科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各种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全面考察和识别被选拔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最后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3、党组研究。局党组成员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听取对拟任人选考察情况介绍并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达到应与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为通过。未通过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原则上应在一年以后。
4、谈话和公示。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干部,由局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会同职能科室负责人同本人谈话。拟任人选通过局域网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的,由有关部门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局党组研究。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5、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是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党组会议前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拟任职人员考察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近五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超过中层岗位任职年限未交流轮岗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审核的。
二是因机构改革、编制增加的特殊原因,确需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的,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前,应提出书面申请,送市人事局(编办)审核同意。
三是中层干部职务任职文件公布后,局党组应将任职文件送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备案,并及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6、办理聘任手续
由局主要领导向新任中层干部颁发聘书。聘期内作个别调整的,新任中层干部聘期截止时间应与其他中层干部一致。
(二)竞争上岗
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内设机构及人员变动情况,在核定的中层干部职数内,对部分空缺职位和新组建职位,可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选拔任用。我局中层副职干部的聘任选拔,若无特殊情况,一般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进行。
竞争上岗的实施,参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慈溪市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慈委组[2002]6号文件)执行。
四、任免
(一)试用期制
新聘任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2个月。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任免时间的计算
中层干部任免时间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并在文件中注明。
(三)解聘和调整
1、解聘和调整的有关程序,参照上述聘任程序中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谈话方式进行。免职文件视为原聘任的终止。
2、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受到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排名为末位的;或无正当理由并经反复教育仍拒不服从组织有关决定的,根据情况应予以降职或解聘。
3、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或个人提出辞职要求的,应予以调整或解聘。
辞职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辞去现任职务或公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引咎辞去现任职务;干部因工作态度、能力及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辞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在辞职办理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4、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本机关新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聘任为中层职务。
5、到龄退岗规定
①我局中层干部退岗年龄:正、副职统一为五十周岁。
②中层到龄退岗手续一般一年办理一次。
③到龄退岗以后,中层副职干部原则上在退岗的原单位任协理员,由所在退岗单位安排工作;中层正职干部由局统一安排工作。
五、日常管理
(一)教育培训
根据中层干部需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理论学习、知识拓展、能力培养、党性锻炼四个方面内容贯彻其中,不断加强创新理论和创新方法研究,举办创新理论和创新方法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搭建中层干部交流思想、传递信息、互相学习、彼此启发的平台。任期中,组织中层干部到国家综合类院校至少接受一次系统培训。
(二)年度考核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后,市局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测评,考核形式包括述职述廉等活动。对年度考核排名末位或情况不佳的,及时采取谈话、诫勉等教育措施。年度考核材料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三)到期考核
中层干部任期期满,由局党组全面考核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方式主要是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评议等。经考核胜任聘任职位的,办理续聘手续;经考核不胜任聘任职位的,应降职使用或重新确定其他职位。考核材料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四)中层干部不再聘任为中层职务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继续保留原职级:
1、因到龄退岗等情况,且非个人原因不再聘任的。
2、由于机构改革核减中层职数等原因,未能再次聘任的。
3、本意见施行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已保留原职级的。
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继续保留原职级。
六、中层干部的交流轮岗
(一)交流轮岗的条件
现任中层干部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之一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
1、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六年的;
2、在机关同一科室(中心)、基层所(分局)连续担任中层副职、正职累计满九年的;
3、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在原职位任职的;
4、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交流轮岗的途径
1、中层干部的交流轮岗,一般在局机关不同科室之间或机关与基层之间或基层与基层之间进行。
2、同一科室或所(分局)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
七、本意见由局人监科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原中层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